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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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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8月17日,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迫切需要与时俱进修改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以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修订草案共11章106条,在现行法律8章75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

坚持党的领导

明确科技创新核心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修法过程中,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体现“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强化基础研究

推进优化配置资源共享

为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基础研究”一章,内容包括: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好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修订草案明确,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同时,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形成体系化能力。

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制度

人才在科技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为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完善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等多项举措。同时,将每年5月30日定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在新增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一章中也提出了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等规定。

在鼓励人才发展的同时,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评聘、项目审批和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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